《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1日,《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具体划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杭州市湿地分级管理,规范名录发布,制定《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一般湿地划分认定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对一般湿地进行划分认定,是我市湿地纳入《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依法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依法保护湿地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一般湿地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石。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林湿发〔2022〕84号);
3.《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26535-2011);
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5.《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抓好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湿〔2021〕61号);
6.《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三、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列入重要湿地的湿地。
四、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一般湿地分级、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申报资料、命名方式、保护标志和名录调整等7方面内容。
1.一般湿地分级。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
2.认定标准。从面积、范围权属、典型性、生物多样性、其他重要价值、保护形式等方面规范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
3.认定程序。明确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认定的主体,规范市级湿地划分认定和名录发布的具体程序。县级湿地、其他湿地认定程序可参照市级湿地执行。
4.申报资料。申报市级湿地,应当提交市级湿地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市级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分布和图件,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申报材料可参照市级湿地。
5.命名方式。市级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县级湿地”;其他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其他湿地”。
6.保护标志。规定市级湿地、县级湿地自发布起1年内应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明确保护标志包括标志牌和界桩,规范标志牌和界桩应标明的内容。
7.名录调整。规定确需调整名录的情况,调整名录应当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办理;明确撤销命名的具体程序;规定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名录调整程序可参照市级湿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行时间
《认定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王旭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