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申报指南》的通知
杭科创管〔2024〕8号
本委各部、室、局,云城指挥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紫金港科技城管理局、未来科技城管理局、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局:
现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
2024年5月11日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申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22〕11号),落实《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函〔202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性,细化专项资金流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现制定管理办法配套申报指南。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规划范围内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其中前述单位主体原则上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实际注册地在大走廊规划范围内约416平方公里的,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信用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使用规范。科技类、产业类项目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奖励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及个人绩效、奖励等,亦不得用于提取项目管理费等统筹费用。
第四条 兑现原则。申报期内,申报主体依据专项资金不同条款申报的,结合市、区相关政策支持情况,采取“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第一节 科技类项目
第五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的项目、纳入省培育计划的项目可予以专项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的金额,经省市党委政府或中共城西科创大走廊工作委员会(下称“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研究,以专项方案的形式给予支持。申报项目已有市级以上文件、会议纪要等规定的,按原文件、会议纪要等支持政策执行。
第六条 高能级科创平台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重大高能级科创平台专项支持。
1.申报条件:
大走廊内“十四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知名高校所在大走廊建设的高水平科研机构等重大高能级科创平台。
2.支持标准:
根据国家、省科技部门的相关认定批复文件,经省市党委政府或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研究,以专项方案的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新认定高能级科创平台专项支持。
1.申报条件:
大走廊内“十四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
2.支持标准:
根据国家部委相关认定批复文件,按照“十四五”期间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团队引进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经审定,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
(三)新认定的其他“国字号”科创平台。
1.申报条件:
大走廊内“十四五”期间新认定的其他“国字号”科创平台,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2.支持标准:
根据国家部委相关认定批复文件,按照“十四五”期间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团队引进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经审定,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国际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重大奖项获奖支持。
1.申报条件:
大走廊内“十四五”期间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获奖单位(人),以及获诺贝尔自然科学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重大奖项的获奖单位(人)。
2.支持标准:
获奖单位(人)独立完成获奖的,予以1000万元支持;获奖单位(人)与合作单位共同完成获奖的,按获奖单位数等比例给予支持。
3.其他说明:
支持资金应专款专列,用于支持获奖单位(人)开展前沿基础科学研究。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支持。
1.申报条件:
大走廊内“十四五”期间,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单位(人)。
2.支持标准: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单位(人),分别给予500 万元、200 万元支持。奖项的第一、二、三完成单位(人),分别给予100%、50%、25%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余不再给予支持。
3.其他说明:
支持资金应专款专列,用于支持获奖单位(人)开展前沿基础科学研究,联动实施国家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第八条 特色研究型大学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流大学专项支持。
1.申报条件:
国家部委认定的世界一流大学、世界知名特色院校和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等在大走廊建设分校、校区、研究生院和基地。
2.支持标准:
经省市党委政府或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研究,以专项方案的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一流学科及博士点专项支持。
1.申报条件:
本条款所称的“一流学科”系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2年发布的《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所列学科。本条款所称的新增博士点系在“十四五”期间被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点。
2.支持标准:
被认定为国家“一流学科”的,每个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博士学位授予点的,每新增一个给予1000万元奖励。
3.其他说明:
(1)本条款申报主体应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优势学科发展方向,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的创新能力等提交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可根据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可分年度兑现专项资金。
(2)支持资金应专款专列,用于支持学科发展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每个学科在“十四五”期间仅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国家级科技研发项目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1.国家科技研发项目是指自2021年度以来大走廊内企事业单位牵头立项实施的,聚焦大走廊主导产业的前沿科学和颠覆性技术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
2.申报主体应为国家级科技研发项目的牵头单位,前述单位须为大走廊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支持标准:
1.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文件和合同,项目须自筹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50%的比例给予承担单位经费支持,支持部分不超过各承担单位自筹金额。涉及本条款多个项目的,单个申报主体的总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单个国家科研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大走廊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须自筹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最高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经费不超过各承担单位自筹金额,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其他说明:
1.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但申报主体在申报国家级技术研发项目时应提前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下称“大走廊管委会”)同意。无自筹经费的申报项目,不予以补助。
2.对大走廊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须经省市党委政府或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研究。
3.支持资金应专款专列,用于申报的国家级科技研发项目支出。
4.科技部门相关项目由大走廊科技和人才服务局牵头负责,工信部门及发改部门相关项目由大走廊招商和产业发展局牵头负责。
第十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补助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按照《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附件1)。
第二节 人才类项目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领航计划专项补助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博士后专项补助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按照《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届博士博士后支持政策操作细则》相关条款执行(附件2)。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研究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研究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性,能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2.项目成果原则上已处于研发后期或产业化前期阶段,具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目标和稳定的盈利增长潜力;
3.项目领衔人才应符合杭州市D类及以上人才认定条件(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博士后大赛获奖项目领衔人;
4.对通过三区三城人才项目评审(含专项支持方案),原则上在一年内注册落地且已享受三区三城最高额度支持政策,或博士后大赛获奖落地项目,经三城管理局研究后可向大走廊管委会提出追加支持申请;推动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开展概念验证,经三城管理局研究推荐,大走廊管委会可对优秀概念验证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杭州市B类及以上认定条件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杭州市D类及以上认定条件、博士后大赛获奖项目人才领衔的重点人才项目,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具体支持额度由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启动资金支持额度不高于该项目实际到位资本金。启动资金应专款专列,用于项目研发投入。
(三)其他说明
1.由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局提出专项支持方案,专项支持方案应分级分档并明确拟支持额度。
2.由大走廊财政局、科技和人才服务局共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专项支持方案实施专业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报大走廊党工委会议审议。
3.经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研究后确定支持方式及内容;或经省市专题会议研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支持方式及内容。
第三节 产业类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研发投入补助和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新增研发投入补助
1.申报条件:
(1)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即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即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即省经信厅认定的“隐形冠军”企业;
(4)省级科技“小巨人”,即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2.支持标准:
根据加计扣除报告中研发投入金额,按企业申报年度较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3.其他说明:
企业研发投入,即企业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以申报单位主管税务局盖章的加计扣除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二)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本政策条款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科技部门落地执行,专项资金不作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1.重大科研成果是指2016年1月1日后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2.落地转化是指申报单位由上述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形成了相应产品。其中,落地转化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须在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须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3.申报单位非奖项唯一完成单位的,须由其他完成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有限公司申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声明》(附件3)。
(二)支持标准:
1.上述国家科学技术奖等项目在大走廊落地转化的,按其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2.上述对省级科学技术奖等项目在大走廊落地转化的,按其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三)其他说明:
1.实际投入是指项目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截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间累计产生的与所转换产品相关的人工工资、研发材料、测试化验、折旧摊销、设备购置等投入。其中,已申请本指南第十四条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不予重复支持。
2.转化项目实际投入以经第三方审计后的实际付款金额数据为准,项目与奖项相关性、合理性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准。
3.同一项目在“十四五”期间内限报一次。
第十六条 新开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1.新开工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开工且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技改项目原则上以发生首笔投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2.同一项目每年可申报上一年度支持资金,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为5000万元;
3.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时所属国标行业代码和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库中项目行业编码均须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18)》和《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所列行业。
(二)支持标准:
按经审计后年度实际投资额2.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支持。
(三)其他说明:
1.项目完成当年度投资情况根据管辖范围由紫金港科技城管理局、未来科技城管理局、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局分别复核并出具投资进度情况证明。
2.年度实际投资额口径与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项目投资情况”保持一致,包括项目基础建设、设备购置等类目,具体金额以经第三方审计后的年内实际付款金额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产业协同发展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并由省市党委政府或大走廊党工委会议以专案形式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
增强创新要素和产业资源的溢出效应,促进区域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合作、利益共享,支持跨区域创业创新合作,支持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重点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
(二)支持标准:
根据省市党委政府或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确定的标准及支持额度,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会议活动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按照《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术交流和创新活动支持政策操作手册》(附件4)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技服务机构房租补贴。
1.申报条件:
(1)从事知识产权代理、运营,维权,检索分析等知识产权服务且拥有相应服务资质;
(2)从事基础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服务、研发设计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且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3)从事律师业务且拥有相应服务资质;
(4)从事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且拥有相应服务资质。
2.支持标准:
(1)对在大走廊实体运作的廊外企业,因服务大走廊内企业产生的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廊内实际办公租金支出3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三年补贴。
(2)对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廊内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办公租金支出5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若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在30%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办公租金支出10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租金补贴。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三年补贴。
3.其他说明:
办公租金以租赁合同明确的租金费用为准,年营业收入以经第三方审计后的实际到款金额数据为准。
(二)高端服务机构支持。
1.申报条件:
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Vault等知名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排行榜单且排名前二十的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或经认可的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技术交易支持。
1.申报条件:
(1)持证技术经纪人,即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颁发证书的人员;
(2)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即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或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持证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分别按技术交易额的3%、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经纪人)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3.其他说明:
产生技术交易的,需提交技术交易合同,杭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
1.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需具备:
(1)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
(2)金融主管部门的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3)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2.支持标准:
按照申报支持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中各企业实际发行规模5%的比例,给予单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3.其他说明
单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仅可申报一次。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补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金股权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基金注册地在大走廊规划范围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单一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基金对大走廊规划范围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和超过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不含平行基金投资额;
(3)基金投资方向应重点围绕科创属性,符合“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优势学科发展方向,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的创新能力等。
2.支持标准:
基金在大走廊范围内进行股权投资且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由基金托管机构(市级分行以上基金托管银行)或监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投资证明后,按照其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金额0.5%的比例,给予基金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二)基金招引落户补助。
1.申报条件:
(1)基金招引前需报大走廊招商和产业发展局备案;
(2)招引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落户大走廊,以科技赋能融合形成实体产业;
(3)基金招引落户的公司行业分类上国标行业代码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18)》和《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所列行业,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库为准;
(4)形成实体产业的标准为基金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在大走廊内新落地注册、取得土地或租赁厂房楼宇并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指的是取得营业收入或发生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以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为准,招引项目的实际到位投资以第三方审计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基金对招引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按照“十四五”期间实际到位投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基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大走廊管委会根据办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开征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核。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大走廊管委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专业性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决策。省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是指经省市专题会议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内容的事项。
大走廊党工委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是指符合大走廊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的,经大走廊党工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出具专项支持方案的支持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和监督。大走廊管委会应于专项资金兑现次年通过书面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及有关整改工作,规范使用资金,依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资金兑付。在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前,申报主体已不符合兑现条件的,申报主体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如实告知大走廊管委会,大走廊管委会核实确认后将不再予以兑付。在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申报主体已不符合兑现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及时如实告知大走廊管委会并立即按照指定路径退还专项资金,其中申请退还金额超过20万元的,应当参照原申请流程逐级审批后退还。若申报主体未退还的,大走廊管委会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暂停申报主体的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退还。在专项资金兑付后,申报主体虽符合兑现条件但要求自愿退回已收到专项资金的,应向大走廊管委会提交《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退回申请表》(附件5),大走廊管委会参照原申请流程逐层审批后,申报主体按原路径退还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申报指南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申报指南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利用,根据《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函〔2022〕42号),推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下称“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以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中试孵化、标准验证等试验检测类;科技咨询、科技评估、产业运行分析等信息服务类;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基地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下称“大走廊管委会”)是廊内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服务平台政策,组织开展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认定和评估。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以下简称“三城”)负责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平台推荐申报,规范、指导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服务平台需依托高校、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等高能级科研平台,自主或联合外部资源,聚焦大走廊主导产业,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落地,按照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运作,应具备基本资格和服务条件:
(一)在大走廊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自觉接受三城对服务平台的运行绩效评估和考核,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服务平台拥有独立、集中的服务场所,具有明确的功能单元,对外服务场地面积20000平米以上,固定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服务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具备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不少于10人;
(三)信息类服务平台应在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提供的技术服务特色鲜明,技术服务水平与能力具备领先优势;
(四)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对外服务仪器设施价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平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纳入浙江省大型仪器共享平台;
(五)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基地有提供信息类、试验检测类等创新创业综合服务,有承担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专用设备,具备项目孵化的必要空间及配套服务。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所需具备的条件,报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附件1-2)及相关佐证材料至所在区域的科技城。
第六条 三城负责服务平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拟推荐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目标定位、运营管理以及其对社会资源的带动性进行测评,填写《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附件1-1),并附被推荐服务平台申报材料,报大走廊管委会。
第七条 大走廊管委会原则上根据年度征集工作计划,组织服务平台的申报受理工作。大走廊管委会对“三城”审核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考察,申报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基地建设方案。
第八条 评审情况经大走廊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大走廊管委会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建设;有异议的,由大走廊管委会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建设
第九条 服务平台采取自上而下布局,以授牌一个,启动建设一个的形式组织实施。建设周期为2-3年。
第十条 服务平台纳入“杭州城西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名单后,与三城签订目标任务书,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向三城反馈完成信息。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规范技术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平台投资建设。信息类、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经审定授牌后,根据年度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给予总投资最高50%比例,最高1亿元的投资资金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基地经审定授牌后,按照建设服务平台的计划总投资额,给予最高20%预拨投资资金;根据年度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每年度给予计划总投资额最高10%的投资资金,给予总投资最高50%比例,最高1亿元的投资资金支持。投资资金用于场地租金、平台装修、科研设施设备的购置与更新。
第五章 运行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以边建设、边运行模式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实行年度运行绩效评价机制。服务平台应按照目标任务书以年度为周期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年度终1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投资、运营资金使用明细报告所在区域的科技城,科技城审核后报大走廊管委会。
第十五条 大走廊管委会依据服务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年度自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科技城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拟对年度投资和运行经费给予支持,报大走廊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支持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经审定后可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费用包括能源费、运行维护、试剂耗材费、检测校正费以及其他消耗性支出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严格遵循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服务平台实行项目目标任务、年度运行评价机制的动态调整管理。组织评审小组对三城报送的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评估、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进行复核,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合格的服务平台资金支持。不合格的服务平台不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平台资金按照《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函〔2022〕42号)予以保障。已获得其他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同一内容,本专项资金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服务平台变更名称、服务方向、地址、服务、结构调整、重组或变更的,须及时向大走廊管委会备案,经大走廊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继续支持平台发展。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列入大走廊服务平台管理,并视情节进行摘牌和追回原补助资金:
(一)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
(二)不配合接受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三)评估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
(四)单位因资产重组、破产、运营困难、依法终止等原因,无法继续发挥服务平台服务功能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1.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
1-2.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附件1-1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
推荐单位 | _____________科技城管理局 |
平台类型 | □试验检测类 □信息服务类 □成果转化基地 |
平台名称 | |
依托单位 | |
建设单位 | |
一、 服务平台基本条件。 | |
二、服务平台目标定位支撑科技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作用。 | |
三、服务平台与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协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 |
四、服务平台对社会资源的带动性。 | |
五、科技城对该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 |
六、建设服务平台预期成果,目标任务书和年度任务考核指标。 | |
推荐单位承诺及意见 我单位保证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已审核通过,并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类型:□试验检测类 □信息服务类□成果转化基地
平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
二〇二年制
信用承诺书
本项目法人承诺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靠,无编报虚假资金、篡改单位数据,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本项目法人承诺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承担取消项目评审资格,收回支持经费;列入社会信用记录,接受相应处理;承担其它相关法律等责任。
服务平台法人(签字):
(公章)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建设方案
(参考提纲)
一、建设基础
(一)基础条件概述。
(二)依托单位研究基础,人才方面,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成效。
(三)本单位建设服务平台的优势。
二、建设思路
(一)围绕科技城现代产业需求,聚焦领域方向,提出规划与定位。
(二)服务平台组织构架设想(管理运行机制、重大科创平台协同创新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
(三)建设服务平台的总体目标
三、建设任务
(一)推进产业创新发展方面。
(二)创新资源汇聚、开放、供给方面。
(三)引入高层次人才或建立工作室方面。
(四)培育壮大成果转化服务队伍方面。
(五)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方面。
(六)创新创业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方面。
(七)三年重点目标、年度任务分解与进度安排(包含但不局限于:科研、服务、人才、产业发展和资金安排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二)激励机制。
(三)监测评估。
审核意见
我单位已审核并确保上述建设方案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推荐上报。 |
审核、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附件2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应届博士博士后支持政策操作细则
一、政策内容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下称“大走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7条政策:积极招引全球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坚持把培育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青年科技人才上,面向全球排名前百强高校,积极招引优秀基础研究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对出站来(留)大走廊工作的海内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区资金补助基础上追加给予40万元专项补助,对来(留)大走廊工作的海内外博士毕业生在市、区资金补助基础上追加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
二、适用对象
(一)本条款所支持的出站博士后,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连续一年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出站后3年内来(留)大走廊工作;
2.全职在大走廊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在有效期内的3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且自出站之日起已在大走廊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保(不含补缴,下同)满36个月;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出站来(留)大走廊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
4.所在企业注册登记地址或所在事业单位所属校(院)区须在大走廊规划范围内。
(二)本条款所支持的博士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国内高校应届博士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博士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2.毕业于全球前百强高校(参照申报当年最新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排名)或大走廊内参照全球前百强高校建设培养的高校;
3.全职在大走廊区域内依法缴纳市区级流转税的企业、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证机关为市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在有效期内的1年及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且已在大走廊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来(留)大走廊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含)之后;
5.申请人申领补贴需满足毕业后2年内有符合连续参保时长条件的参保记录,且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其中,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申领补贴需满足毕业后6年内有符合连续参保时长条件的参保记录,且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5年内。连续参保时长从毕业(含毕业时间所在月份)后起算;
6.所在企业注册登记地址或所在事业单位所属校(院)区须在大走廊规划范围内;
7.未享受杭州市本硕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三、有关事项
(一)国内博士后出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注明的出站时间为准,如记录不明确,须提供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关于出站时间的证明材料;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出站时间分别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单位出具的博士后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止时间及出入境记录为准;国内应届博士毕业生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为准;国(境)外应届博士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学历证书或认证书仅载明毕业年月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证明上需有postdoc、research fellow等明确字样或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中明确博士后经历。
(二)申请对象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大走廊区域内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审核申报,在现有材料基础上,提供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派遣协议、申请对象劳务(人才)派遣合同、实际用人单位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如有需要,后续需进一步补充相应资料。
(三)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博士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博士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政策支持范畴。
(四)申请对象已申领市级博士后出站或应届博士补贴的,满足相应条件,可在市、区两级资金补助基础上追加给予相应补贴;未申领市级博士后出站或应届博士补贴的,满足大走廊相应政策条件后,也可给予相应奖励性支持。
(五)大走廊区域内高校按照学院主体所在校区确认补助资格;社保缴纳期限起算时间事业单位以实际运营日为准,企业以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日为准。
(六)政策申报或公示期间,因离职等原因造成申请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由原所在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予拨付相应资金。
(七)政策资金拨款程序,大走廊管委会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或在收到财政资金收据后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拨付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拨付至个人,用人单位要“即收即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政策资金,并于拨付后及时提交拨付说明以及相关拨付清单。
(八)政策资金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申请人和资金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九)未明事项,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附件3
关于同意******有限公司申报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的声明
由******、******等*家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获得****年(浙江省/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一/二/三)等奖,证书号:******。经协商,我单位同意******有限公司对该奖项进行成果落地产业化工作、并申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单位盖章: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和创新活动支持政策操作手册
一、政策内容
鼓励开展学术交流和创新活动,重点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行业)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交流、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下称“大走廊”)举办,对举办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活动可予以专项支持。
二、支持方向及额度
1.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大走廊规划范围内的独立法人;
2.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申报项目决算净支出50%的比例向主办或承办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活动总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主办或承办的活动属于重大项目安排,根据“三重一大”规定,提交大走廊党工委会议专题研究;
3.支持对象包括学术交流会议及创新创业活动,包括高水平国际(行业)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会议类项目经费支持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必要开支,国际会议支持范围另外包括同声传译设备租金、志愿者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等。活动类项目经费支持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资料费等必要开支。支持范围不包括市内嘉宾住宿费、组织人员劳务费、助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参观景点门票等费用;
4.同一会议或活动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只受理一家单位申报;
5.支持资金区级部分由会议实际举办地点所在区实施配套。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为国家、省、市交办的重大活动或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具有一定规模。活动现场参与人员达到300人以上;
2.具有高端层次和前瞻意义。学术类会议主办方原则上应于近3年在科学引文索引(SCI)一区期刊发表超过30篇学术论文,且会议主题与学术论文高度相关;
3.具有国际或行业影响力。活动邀请嘉宾外籍人员及所在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比例在15%以上,且总数不低于30人。所在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或曾任教育部有关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达到杭州D类及以上人才申报标准的人才;
4.会议及活动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领域围绕大走廊“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高地,在城西科创大走廊有较强的研究基础,申报单位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建立研究团队,与大走廊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相关。
四、资金标准
学术交流和创新活动分为三档,按档次给予资助。
(1)第一档活动,最高资助300万元,条件及资金补助如下:
活动范围: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活动。
参会人数:800人以上,至少10名高层次人才(符合杭州市B类及以上人才标准)参加。
(2)第二档活动,最高资助200万元,条件及资金补助如下:
活动范围:围绕浙江省或杭州市创新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活动。
参会人数:500人以上,至少5名高层次人才(符合杭州市B类及以上人才标准)参加。
(3)第三档活动,最高资助100万元,条件及资金补助如下:
活动范围:围绕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活动。
参会人数:200人以上,至少2名高层次人才(符合杭州市B类及以上人才标准)参加。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议和市政府指定的重要活动,扶持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流程报三城管理局、大走廊管委会审批。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项目方案;
(3)项目支出明细表;
(4)媒体报道、活动成果报告等;
(5)申报主体营业执照;
(6)嘉宾名单(列明人才标准);
(7)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5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退回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第*类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年制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退回申请表
一、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盖章) |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法人代表 证件类型 | 法人代表 证件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所属行政区 | □西湖区 □余杭区 □临安区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二、专项资金情况及申请退还原因 | |||
申请项目(学科、个人)名称 | |||
已收到专项支持资金(元) | |||
申请退回专项资金原因 |
三、承诺书 | |
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向贵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并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现自愿向贵单位申请办理退回专项资金的事宜,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 2.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本单位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4.经贵单位审核确认后,本单位将及时按原路径退还专项资金。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
四、管理局审核意见 | |
管理局审核意见 | 相关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实行一级审核的项目无需填列) |
五、部门审核意见 | |
部门审核意见 | 相关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