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
第二批专项补助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出站留(来)大走廊工作的博士后;
(二)征集时间:2023年9月5日至10月8日。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申报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3年3月1日后出生),申请人符合所有条件时应满足40周岁以下,出站留(来)大走廊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
2.申请人为出站后3年内留(来)大走廊全职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且出站后在大走廊区域内社保连续参保(不含补缴)满36个月(含)以上;
3.申请人应在大走廊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就业,且与大走廊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登记地址或所在事业单位所属校(院)区须在大走廊规划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所需材料 | 份数 | 备注 | ||
1 | 《博士后出站来(留)大走廊专项补助申请表》原件 | 一份 | 1.附件2,请勿手写; 2.需本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申请表》跨页请双面打印。 | ||
2 | 申请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 | 一份 | 1.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 2.外国国籍:护照; 3.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并手写“与原件一致”。 | ||
3 | 国内 | 《博士后证书》 彩色复印件 | 一份 | 1.国内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出站人员需提供; 2.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并手写“与原件一致”。 | |
4 | 国(境)外 | 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单位出具的博士后工作证明 彩色复印件 | 一份 | 1.在国(境)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出站人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需连续一年及以上,且有postdoc、research fellow明确字样。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并手写“与原件一致”; 2.需提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单位出具的博士后工作证明含外文翻译件(翻译公司盖章,并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须注明从事博士后研究及起止时间,并需现工作单位盖章审核。 | |
5 | 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彩色复印件 | 一份 | 1.在国(境)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出站人员需提供。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并手写“与原件一致”; 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注明从事博士后研究及注册入学日期、毕(结)业日期; | ||
6 | 出入境记录证明 原件 | 一份 | 1.2020年10月31日前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材料,时间跨度需包含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时间; 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出入境记录证明二者至少提供一种。 | ||
7 | 与大走廊用人单位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 复印件 | 一份 | 1.合同期限须3年(含)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并手写“与原件一致”。 | ||
8 | 高校 | 个人工作证明 原件 | 一份 | 1.个人工作证明需包含信息:①姓名,②证件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与申请表所选证件保持一致),③在**校区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和从事时间,④明确有连续三年及以上在**校区工作经历,⑤手写签名+学校公章; | |
9 | 个税证明 原件 | 一份 | 个税证明起始月份为来大走廊后首月。 | ||
10 |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原件 | 一份 | 1.提交月度社保和历年参保证明; 2.须由大走廊用人单位参保,且有36个月及以上的缴费记录(不含补缴); 3.社保记录起始月份为博士后出站次月; 4.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的,通过系统自动获取,不能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或数据不全的,则需申请者提交,申请人也可通过浙里办、杭州办事服务、支付宝等 APP 、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站拉取。 |
五、材料提交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
①纸质材料按照“四、申请材料目录”顺序以小号长尾夹或回形针装订成册;
②电子材料按照“四、申请材料目录”顺序合并成一份pdf,并以“单位+姓名”命名。
(二)用人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①博士后全套纸质材料;
②《博士后出站来(留)大走廊企业/高校首批专项补助信息汇总表》纸质原件材料(详见附件3、4);
③博士后全套电子材料:每人按照“四、申请材料目录”顺序合并成一份文件(pdf格式),每份文件统一以“单位+姓名”命名,总文件夹以“单位名称”命名;
④《2023年第二批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企业/高校专项补助信息汇总表》电子扫描材料(pdf格式);
⑤《2023年第二批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企业/高校专项补助信息汇总表》材料(word格式);
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章。
⑦如用人单位为高校,需提供“XXXX高校关于校区、学院分布的情况说明”并盖学校公章,内容包含学校所有校区(需注明详细地址)、在廊校区、在廊校区所属学 院等情况。
请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备材料,并作好把关工作。如递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以退回,并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重新提交,逾期本批次将不予受理。
六、咨询电话
高校院所请咨询本单位老师,企业请咨询相应片区。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
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
浙江大学 | 汪老师 | 0571-88981710 |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三教学楼人力资源处104-5 |
西湖大学 | 赵老师 | 0571-88111160 | 西湖区墩余路600号西湖大学行政楼206号 |
浙江工业大学 | 徐老师 | 0571-88320433 | 拱墅区潮王路18号朝晖校区东科教楼南222 |
浙江农林大学 | 周老师 | 0571-63732719 | 临安区武肃街666号浙江农林大学人事处行政楼322 |
浙江外国语学院 | 洪老师 | 0571-85213686 | 西湖区留和路299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厚德楼317室人事处 |
浙江科技学院 | 宋老师 | 0571-85070153 | 西湖区留和路318号人事处行政楼309 |
杭州师范大学 | 甘老师 | 0571-28866279 | 余杭区余杭塘路2318号行政楼716室 |
杭州医学院 | 董老师 | 0571-88926289 | 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杭州医学院临安校区图书馆507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 杨老师 | 0571-58619117 |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杭电路1号格致楼424室 |
之江实验室 | 张老师 | 0571-58005184 | 余杭中泰街道之江实验室南湖园区主楼人力资源部博管办1513 |
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 李老师 | 0571-86080675 | 西湖区象山支弄1号7号楼218室 |
西湖实验室 | 王老师 | 0571-87971982 | 西湖区石龙山街18号5号楼400室 |
天目山实验室 | 朱老师 | 0571-89308055 | 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八方城12幢1528 |
西湖片区 (紫金港科技城) | 陈老师 郑老师 | 0571-87859158 | 企业由经办人统一送至余杭区仓前街道创鑫时代广场2号楼1224办公室 |
余杭片区 (未来科技城) | 仇老师 顾老师 | 0571-88607130 0571-88606925 | |
临安片区 (青山湖科技城) | 陈老师 | 0571-58615233 | |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科技和人才服务局 | 石老师 | 0571-88720801 | 余杭区仓前街道创鑫时代广场2号楼12楼1224办公室 |
七、办理流程
(一)申报采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形式,请各单位根据本服务指南要求,按照“(五)材料提交要求中‘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材料清单’”收集汇总全套材料,于10月8日17:00前送至余杭区仓前街道创鑫时代广场2号楼12楼1224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
(二)大走廊科技和人才服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将以电话方式告知,需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并提交,逾期本批次将不予受理。审核情况请及时关注官网发布的公示信息。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国内博士后出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注明的出站时间为准,如记录不明确时须提供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出站时间的证明材料。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出站时间分别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单位出具的博士后工作证明上注明的起止时间及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申请对象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大走廊区域内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审核申报,在现有材料基础上,提供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派遣协议、申请对象劳务(人才)派遣合同、实际用人单位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如有需要,后续需进一步补充相应资料。
(三)申请对象已申领市级博士后出站补贴的,满足相应条件,可在市、区两级资金补助基础上追加给予相应专项补助;未申领市级博士后出站补贴的,满足大走廊相应政策条件后,也可给予相应专项补助。
(四)大走廊区域内高校按照学院主体所在校区确认补助资格;社保缴纳期限起算时间事业单位以实际运营日为准,企业以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日为准。
(五)政策申报或公示期间,因离职等原因造成申请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由原所在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予拨付相应资金。
(六)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专项补助由城西科创大走廊财政局统一拨付。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所在用人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收据,资金拨付至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拨付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要“即收即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政策资金。
(七)政策资金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申请人和资金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次服务指南由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负责解释。
2.2023年第二批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专项补助申请表.docx
3.2023年第二批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企业专项补助信息汇总表.docx
4.2023年第二批博士后出站留(来)大走廊高校专项补助信息汇总表.docx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
2023年9月6日